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245号
被告人陆某某,外号“**”,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号。200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0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4月因赌博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征询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始,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区**镇**村**号**室内,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8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赌博人员多人。经查,被告人陆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七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该赌场老板是被告人陆某某,其受其雇佣为赌场望风的事实。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鹿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在被告人陆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上述涉案赌博人员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5.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查获该赌场时缴获了相关赌资、赌具、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对讲机等物品。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赃证物品移送清单》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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