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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90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陆某某与曲某某(已判决)、肖某某(已判决)在宝丰县**酒店五楼开三间长期包房作为赌博场地,以“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石某某(已判决)发牌并联系荷官,赵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上帮忙,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兑换筹码,赌场经营2个月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曲某某、肖某某、石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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