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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李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本市麻涌镇**村**街**号*楼以“斗牛”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期间陆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在该处聚众赌博约四次,抽水共约16000元。2020年6月23日1时许,黄某某、陆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阳某某等参赌人员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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