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5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扶绥县**镇**桥**附近居民房前空地树下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博用具和服务,供他人以赌“大众三公”等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次以上,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及相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扶绥县**镇**巷**号,手机号码1387863****。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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