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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江山市市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山市清湖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名称为:“江山一家人”的麻将赌博群,群内有数十人,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手机游戏软件作为赌博工具,被告人陆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参赌人员以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按照1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每8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或吹牛群内结算赌资,陆某某从每8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2元(参赌人员中赢钱最多的人赢钱数额少于10元不抽头)。陆某某共抽头获利39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陆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姜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江山市市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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