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在赌博平台上购买房卡,并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通过在微信群发送平台的链接的方式吸引赌客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共计1.2万余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赵某某、姚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 雯
检察官助理:陈家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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