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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48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暂住**路**弄**号**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中旬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网络赌博平台管理、投注账号及密码发放给宋某某(已判决),再由宋某某将投注账号发放给郦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凌某某、胡某某,郦某某又将投注账号发放给卞某某、金某某、顾某某、潘某某等人用于网络赌球活动。被告人陆某某从其下家宋某某输或赢的金额中按照10%抽头渔利,至案发时被告人陆某某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9,39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称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被告人陆某某与宋某某认识,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赌博网站的网址和密码发放给宋某某,其代收宋某某的一部分赌资并将赌资套现给被告人陆某某的事实。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邱某某介绍其与被告人陆某某认识,其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拿到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又将该账号内额度发放给其他下家,被告人陆某某从该账号内输或赢的金额中抽取10%渔利的事实。

3.被告人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0388********)交易明细清单、证人邱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0389********)交易明细清单、宋某某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与宋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其从开设赌场活动中共获利人民币119,390元的事实。

4.证人郦某某、卞某某、顾某某、金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证实,郦某某从宋某某处获得了网络赌博的账号及密码参与赌球,并将账号和密码又发放给卞某某、金某某、顾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凌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给其等人网络赌博的账号及密码供其网上赌球的事实。

6.赌博网站的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宋某某、郦某某及赌博人员参赌的网站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宋某某、郦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决的情况及其他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9.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翠翠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4825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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