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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3年12月、2009年1月先后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起至案发,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发放给顾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供其多人投注,进行网上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案发及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抓获被告人陆某某,并扣押其手机的事实。

2、证人许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将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发放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赌博劣迹。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将网络“百家乐”账号发放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发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汪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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