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初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廖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黎某甲(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村**街廖某某家一楼的铺面内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该赌场以赌“自由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吸引大量人员参赌。同年2月2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廖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黎某甲及参赌人员陆某乙、杨某甲、廖某甲等人,收缴赌资及赌博工具若干。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杨某甲、廖某甲、黄某甲、苏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乙、邓某某、廖某乙、刘某丙、唐某某、黄某乙、刘某丁、梁某甲、刘某戊、韦某某、莫某某、梁某乙、谢某某、汪某某、班某某、杨某乙、马某某、黄某丙、肖某某、宁某某、梁某丙、梁某丁的证言;

3.同案犯廖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牡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