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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4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手机在闲聊APP软件上创立闲聊群“**聊天了”,组织参赌人员陶某某、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黑桃A”软件中以“插罗松”的方式赌博,并通过买卖赌博道具钻石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立功认定表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2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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