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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3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灌阳县文市**村**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甲在灌阳县文市镇吉田村湾福腊屯陆某乙家南侧围墙外的小路上,对被害人陆某乙实施奸淫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陆某乙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甲、陆某丁、文某某、陆某丙、何某乙的证言;4.灌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历证明、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桂脑司鉴(2020)精鉴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市公(刑)鉴(DNA)字(2019)1476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图照、辨认笔录及其图照;6.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奸淫患病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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