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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抢劫、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至中山**路**号**座**室被害人殷某某住处,并当晚留宿在被害人家中进行嫖娼。2020年1月2日早上,被告人陆某某将被害人压于身下,并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殷某某趁被告人陆某某放松对其控制之机逃离。被告人陆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将被害人殷某某的两部手机和一部平板电脑窃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595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至其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号**座**室。次日早上8时许,其被被告人陆某某用身体压醒,被告人陆某某用刀威胁向其要钱。其遂通过美团APP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平台显示要3小时到账。后其趁被告人陆某某放松控制之际,逃离现场并报警。其再次回到家中时,发现两部手机和一部ipad被抢走。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手机截屏,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在案发前有往来。案发当日被害人殷某某在美团APP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陆某某以及被害人殷某某因于220年1月1日有卖淫嫖娼活动,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ipad一部等物品,后将该手机和ipad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20年1月2日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482号远景大厦B座2002室进行现场勘验。

6.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9595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到案情况。

8.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1月1日晚,其至中山**路**号**座**室被害人殷某某住处,当晚留宿被害人家中进行嫖娼。2020年1月2日9时许,其将被害人压于身下,并用刀威胁被害人索要财物,后被害人趁机逃走。其遂逃离现场,并将被害人的二部手机及一部ipad窃走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暴力威胁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翟雯婕,136217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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