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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抢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门口,趁杨某某不备,抢夺杨颈上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上述部分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项链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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