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陆某某承接了湖南**有限公司的通讯线路维护业务,并雇佣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彭某甲、周某某、韩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田某某、甘某甲、甘某乙、凃某某、夏某某、戴某某做工。完工后,被告人陆某某逃避支付该15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5266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湘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陆某某2次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陆某某仍逃避支付该15名工人工资。
2019年3月29日,湘阴县公安局对陆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的家属已向该15名被害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244960元,被害人均对陆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田某某、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云彪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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