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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高中文化,**机械厂工作,住江阴市祝塘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祝塘镇**村**基**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在江阴市祝塘镇****号经营个体水洗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7月11日停止经营,共拖欠顾某某、唐某某等16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2481元,之后采用换手机卡、变更住址等方式躲避,并于2019年1月逃匿于外地。2019年1月23日,经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已支付顾某某、唐某某等16名职工劳动工资合计人民币6123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祝塘镇**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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