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57********,汉族,大学文化,2020年6月24日被开除党籍;原系内蒙古**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宁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指定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二部交诉〔2020〕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7月3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赤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赤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赤峰市*甲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赤峰*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米成文(已判刑)受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丙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重工)系*甲公司的子公司(赤峰市*丁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投立,为国有控股企业。2016年12月份一天,赤峰**局原**吴某甲(2015年退休)为帮其长子吴某乙偿还经营性债务,找时任*甲公司董事长米成文帮忙借款。米成文与时任*丙重工总经理陆某某商量从*丙重工为吴某甲借款40万元,在征得被告人陆某某同意后,于2016年12月13日安排时任*丙重工顾问陈某某以“总部安排付欠款”的名义,从*丙重工借款40万元后转给吴某甲,由吴某甲实际使用。被告人陆某某签字审批了借款手续。在米成文得知赤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此事后,吴某甲筹集10万元、米成文筹集30万元,由吴某甲于2018年7月15日将40万元归还*丙重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公司任职文件、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米成文、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与受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担任*乙企业董事长米成文共谋,利用担任国用控股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建伟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