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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放火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甲,绰号无,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放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22时许,在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居住的被告人陆某某因怀疑妻子有作风问题和妻子王某某产生矛盾,陆某某酒后在主卧室床上躺着抽烟,在抽烟过程中不慎将烟头掉在床上,导致家中南卧室床上着火。陆某某开始用一件床上的衣服灭火,当发现是衣服是妻子的,又将用于灭火的衣服扔进火堆,后又将衣柜里放的妻子的衣物全部扔进火堆,造成自己家全部被火烧毁以及把同一楼道五楼**户、六楼**户居民家部分物品被火烧毁。

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的陆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家物品作了价格鉴定,陆某某家被烧毁物品总价值12974元,李某某家被烧毁的塑钢窗价值1896元,党某某家被烧毁的塑钢窗价值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居民楼故意放火梵烧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8年816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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