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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同在云浮市云城区酒吧街歌晨会所05号房喝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陆某某随即拿起啤酒瓶打砸谢某某的头部及身体,造成谢某某多处受伤。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使用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两册、证据目录一份、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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