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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苏某甲本市画水镇紫薇山村邻居。双方因两户房子间的通道问题存在矛盾。2018 年3 月11 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认为其屋后围墙的砖头系被王某甲苏某乙的人推倒,遂拿锄头锄掉了王某甲苏某丙家门前的部分青菜。王某甲苏闻讯赶来,被告人陆某某与王某甲苏发生争吵、拉扯。在此过程中王某甲苏摔倒,导致其背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乙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医院行椎体后突成形术及对症治疗后,双下肢肌力V 级,王某甲苏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东阳市公安局画水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某带至画水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预交医药费赔偿款人民币37000元至画水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王某丙、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苏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阳市(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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