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1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许,因发现邵阳县**水库有人麻鱼,被告人陆某某接到电话后陪同水库承包者刘某甲前往查看。被告人陆某某与刘某甲、陈某甲(外号海海)等人分别到达水库。麻鱼者李某甲、李某乙与水库周边经营户刘某丙驾船上岸,被被告人陆某某等人围住准备带往派出所处置。一旁围观的被害人肖某某搭腔言语引发被告人陆某某的不满,遂纠集己方人员多次对被害人肖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3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乡**村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管控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伍某某、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肖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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