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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3********,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扶绥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因将西瓜皮丢在地上并叫何某甲帮忙捡起来丢掉一事与被害人何某甲发生争吵。次日13时许,两人又在黄某某的代销店发生冲突,何某甲先持一块砖头砸向陆某某,但没有砸中陆某某,随后两人开始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陆某某使用代销店内的一把铁锤击打何某甲的头部,导致何某甲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何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8月11日,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3日,陆某某已经通过何某乙赔偿被害人何某甲5000元医药费并获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扶绥县**乡**村**屯**号,电话1887807****。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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