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与其妻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动物园前坪与马路相邻的绿地上摆摊卖太阳帽。其间,陆某某和李某某分别拿着帽子走出摊位兜售,11时30分许,被害人**动物园管理人员彭某某从李某某手上夺过几顶帽子,李某某立刻夺回部分帽子并跑回摊位从北面收帽子,彭某某将其手上剩余的帽子扯毁、踩踏后,紧跟李某某跑到其摊位从南面拿起一摞帽子,李某某跑到彭某某处争抢彭某某手上的帽子,其间,双方有肢体冲突,被告人陆某某见状跑至摊位,插到李某某、彭某某中间,两手把住彭某某向前推甩,导致彭某某倒地,左侧1-6根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本、伤情照片、保证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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