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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盘州市**镇**村浦某某家打麻将,二人因二十五元钱发生口角并扭打,徐某某用砖头打伤陆某某头部,被劝开后陆某某返回家中,从家中拿一根铁质的拖把棒返回浦某某家,与徐某某再次发生扭打,陆某某用拖把棒打伤徐某某腿部。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轻微伤。 

2020年8月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对其2019年2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笔录、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陆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对其2019年2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赵海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住院病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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