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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因本案于2019年12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因怀疑赌博时被张某某欺负,持菜刀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长兴县**镇**村**幢**单元**室家中,以卖树为名进入张某某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在张某某颈椎和头上连砍两刀。经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报警详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录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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