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虎丘区**路**路**建设**区门口,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冲突,陆某某用拳击打沈某某鼻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等;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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