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社区**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本院对被告人陆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陆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杨某某和其朋友在广南县莲城镇莲城西路老烤张三烧烤店二楼吃烧烤,后被告人陆某某带其妻子焦某某送酒来烧烤店并与杨某某等人同桌吃烧烤、喝酒。期间,陆某某因怀疑其妻子焦某某和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用烧烤店内的水烟筒打伤杨某某的头部后脑处。随后,陆某某下楼到其车内拿了一把起子返回烧烤店门口与被害人杨某某打架,导致杨某某右眼角、肩部及臂部受伤,陆某某左边额头轻微受伤。2020年1月10日,经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陆某某对该伤情鉴定有异议。2020年2月25日,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高某某、粱某某、张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9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74页,光盘2张,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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