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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83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8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以[2017]02358号起诉意见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5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11日12时许,陆某丁与陆某乙(二人均已被判决)行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快餐店行窃,被店主即被害人王某甲发现并赶出快餐店。当日17时40分许,陆某丁携带装有刀具、钢管的旅行包,纠集陆某乙、刘某某、农某某、陆某丙、 韦某甲(该五人均已被判决)、被告人陆某甲等十四名男子前往快餐店报复被害人王某甲。到达后,陆某丁向众人分发钢管、刀具,并安排陆某丙拿着空包在航城工业区107国道固戍天桥上等候回收作案工具。随后,陆某丁、陆某乙、刘某某、被告人陆某甲一行十三人冲入快餐店殴打追砍王某甲。被害人王某甲当场被砍致死。陆某丁、陆某乙、刘某某、被告人陆某甲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交至陆某丙处。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心房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陆某甲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陈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同案人已决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陆某乙、刘某某、农某某、陆某丙、韦某甲、陆某丁、韦某乙、陆某戊、证人张某某、傅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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