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6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金世纪豪园工地,与被害人盘某某发生纠纷,并用拳头、水泥砖殴打被害人盘某某,致盘某某受伤,被告人陆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四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