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金世纪豪园工地,与被害人盘某某发生纠纷,并用拳头、水泥砖殴打被害人盘某某,致盘某某受伤,被告人陆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四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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