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1********,壮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早上8时许,陆某甲驾驶自己的微型车拉客到珠琳镇**村民委**小组,将车停放在被告人陆某某儿子家旁边时,遇到从家中出来的陆某某,陆某某便用小锤打伤陆某甲头部。经鉴定陆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陆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讯问陆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6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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