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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51********,壮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早上8时许,陆某甲驾驶自己的微型车拉客到珠琳镇**村民委**小组,将车停放在被告人陆某某儿子家旁边时,遇到从家中出来的陆某某,陆某某便用小锤打伤陆某甲头部。经鉴定陆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陆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讯问陆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4

                                     

附件:

1.​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6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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