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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汉族,高中文化,赤壁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赤壁市**宿舍。2001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周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陆某甲与王某某、张某甲进入赤壁市滨河花园小区时,因李某某的摩托车挡在小区门口,周某某要李某某挪动摩托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被告人陆某甲与王某某、张某甲上前帮忙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妻子易某某上前劝阻,被陆某甲一脚踢倒在地,导致易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为轻微伤甲级,易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赤壁市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付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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