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道**小区**号楼**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l9年7月2日15时许,欲向前妻孙某某索要原住处的房屋钥匙,便驾车来至抚顺市望花区**路东段**号楼**单元**号孙某某的母亲家,因怀疑孙某某同前男友一直保持联系而与其离婚,便心生不满,从车内取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和铁锤,与孙某某见面后,即在客厅内持铁锤和菜刀多次击打孙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右肩部、右上臂、右前臂、左手等部位,并声称要“弄死”孙某某,孙某某求饶无果后,趁陆某某不备之机,跑离案发现场至楼下社区活动中心,群众发现后报警并拨打l20,将被害人孙某某送至抚顺市第二医院救治。被告人陆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案发当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l、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3、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4、右侧肩部及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菜刀各一把;2.住院病志等书证;3.证人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持械故意击打被害人的头部,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被害人一处重伤、二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胡礼睿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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