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5月11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因家庭矛盾欲将其丈夫陈某某毒死,遂将通过网络购买的“闻到死”老鼠药2包中的4粒,压碎投放到陈某某要喝的白酒中,后陈某某将该酒喝完没有异常。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鼠药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在酒杯和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大隆。
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老鼠药、手机、玻璃杯、酒瓶;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交易截图记录;
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第10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9]799、803号检验报告;
7.扣押、提取、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1785123****(父母)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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