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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9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轻生的念头,2019年8月24日早上自己服用事前准备的老鼠药后,就产生了让妻子罗某某跟自己一起死的想法,遂用一把水果刀朝熟睡中的罗某某颈部、上身乱刺共35个刀口。经鉴定:罗某某左侧液气胸、肺压缩30%,皮肤裂伤缝合创口瘢痕累计长度146.5cm为轻伤一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四肢重要神经复核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伤情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陆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服食农药后以携妻一起死亡的目的,用水果刀向其妻上身不同部位乱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在五七年内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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