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78********,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经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家与家人吃完年夜饭之后,独自一人到被害人陆某乙家中寻找陆某乙处理在2017年自家杉木秧被陆某乙所砍树木压垮一事。到陆某乙家中寻找未果后返回,在陆某乙住宅前的水泥路处看见了从外返回的被害人陆某乙、陆某丙父子(陆某乙及家人在年夜饭后带家人到村寨里玩耍,后陆某乙、陆某丙先行返回),并在原地等候。等陆某乙、陆某丙父子走近后,陆某某上前质问陆某乙何时补栽其杉木秧,陆某乙以陆德镇砸坏自己家中财物未赔偿为由拒绝。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在发生争执过程中陆某丙看事态不好,就立即在一旁使用陆某乙手机拨打家人电话,叫家人回来。在陆某丙拨打电话过程中,陆某某持刀将陆某乙杀伤,陆某丙发现父亲没有声音准备走近查看时,陆某某又持刀将陆某丙杀伤,后陆某丙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将陆某某头部打伤。陆德镇受伤后两人各自朝自己家中方向离去,陆某乙倒在一旁。陆某丙跑回家中向邻居陆某戊求助,陆德镇在逃离现场过程中看见陆某乙的家属从外赶来,其随即将堆放在路边捆着一捆木柴的藤条砍断,从中取出一根,一手持刀,一手持棍与陆某乙家属及听到陆某丙呼救而赶来的陆某戊对峙,后陆某某发现陆某戊等人报警后,手持刀及木棍逃回家中。陆某某在逃回家中后,打电话给自己的表哥周某某,询问自己要不要逃跑,要不要将杀伤人的刀丢掉一事。后陆德镇将作案的刀具藏匿,在欲准备与其妹陆某丁驾车外出时,被三穗县公安局桐林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后陆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陆某丙左侧肩部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陆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及肝脏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陆某丙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血迹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陆某戊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梁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三份。
4.光盘6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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