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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思县**镇**村**屯**号,住址:上思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因催促正在上思县思阳镇***路“***”奶茶店内与该奶茶店老板吴某某打牌的女朋友王某某早点回家而与吴某某发生口角。为报复吴某某,陆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3时许纠集“吴某”、梁某、陈某某并到“吴某”住处拿出两把约1米长的甘蔗刀,随后陆某某驾驶电动车搭乘手持甘蔗刀的梁某、陈某某驾驶电动车搭乘手持甘蔗刀的“吴某”一同去到上思县思阳镇***路“***”奶茶店门前, “吴某”、梁某下车后各持甘蔗刀对“***”奶茶店两扇卷闸门进行砍砸,致使该店的卷闸门及钢化玻璃门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上价认字[2018]275号)认定,被毁坏的卷闸门与钢化玻璃门价格共计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陆某某亲属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陆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602****;

2、全部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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