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于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68********,小学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家在丘北县马者龙村民委红署山村小组“吃水塘”有一片承包地,地旁边为村集体林地。被告人陆某某为了扩大种地面积,于2019 年6 月份以来通过剥松树皮的手段,对自家地周边的村集体林木进行毁坏。经对林木技术鉴定,被毁林地面积11.9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树木数量合计150棵、活立木蓄积为27.4立方米、材积14.2立方米,毁坏致死树木113 棵、蓄积为21立方米、材积为10.9立方米,毁坏未致死树木37棵、活立木蓄积为6.4立方米、材积3.3立方米,毁坏前地类为集体一般商品林有林地;经价格鉴定,被毁树木价值5780元 。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村集体已谅解,不要求赔偿;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毁坏林木照片。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相关文书:
(3)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4)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到案经过:电话通知到案,具有自首情况。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8)《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村上表示谅解陆某某。
3.证人证言:
(1)赵某甲、钱某某、李某某、赵某乙(村民)的证实:证实陆某某家地旁边的村集体林被剥皮坏死,是陆某某剥树皮造成的。
(2)黄某某的证实:其是陆某某的妻子,地旁边的林木的树皮是其丈夫剥的,有些松树已经死了。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其为了扩大种地面积,将旁边的村集体林地上的松树皮剥了,有些松树已经死了。
5.鉴定意见:
(1)林木技术鉴定:经对林木技术鉴定,被毁林地面积11.9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树木数量合计150棵、活立木蓄积为27.4立方米、材积14.2立方米,毁坏致死树木113 棵、蓄积为21立方米、材积为10.9立方米,毁坏未致死树木37棵、活立木蓄积为6.4立方米、材积3.3立方米,毁坏前地类为集体一般商品林有林地;
(2)被毁林木价格鉴定:经价格鉴定,被毁树木价值5780元 。
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通过采取剥树皮的手段故意毁坏村集体林木,共剥松树树皮150棵,造成松树坏死113棵,经鉴定价值5780元,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村上已谅解(电话听取意见)、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778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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