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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嘎查**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与其妻产生矛盾,寻找当地嘎查和政府协调,因不满嘎查及政府处理方式将四子王旗**镇**嘎查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用劈斧将办公用品砸毁损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一把,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残疾人证、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病历、**派出所工作说明两份、电话查询记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住院病历,传唤证,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宝某某、肖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青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乌发改价认字(2019)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内精卫司法鉴定中心【2019】精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3至5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柱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证明一页。

3.涉案凶器斧头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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