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因不满女朋友麦某某提出分手而心生怨恨,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及发短信等方式骚扰和纠缠,强行要求恢复恋爱关系未果后,于2020年2月,通过发微信、手机短信、在“**”网店进行恶意点评等方式,以“捅死你”和毁坏名誉等方法威胁敲诈麦某某。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街**号**楼麦某某住处,勒索得麦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被接报前来的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号**门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大众点评评论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青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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