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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大洼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大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大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20时6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辽L****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红海滩大街西湖公园北门附近时被大洼区交管大队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9.6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人武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王子华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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