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现住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陶然东路交汇处临沂市**,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街**路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陆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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