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镇小**厂**厂房与被告人陆某某因工资纠纷发生口角,彭某某先行用手殴打陆某某头部后,陆某某还手殴打彭某某,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导致双方均受伤。
2019年8月9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民警依法委托法医对彭某某、陆某某进行验伤。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陆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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