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6********,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镇**街**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韦某某等人到富宁县**镇**村**组***山、***山砍伐自家的二片林木种桉树。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是麻栗树,面积为138.5亩,共3642株,立木蓄积165.39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实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陆某某是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陆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陆某某所持有的涉案油锯一台,及油锯的细目照。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实陆某某在2018年时候在**小组的两片山林毁林种树的事实。证人韦某某、罗某某证实2018年11月初,陆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韦某某对**小组两片山林进行采伐种桉树,随后韦某某向富宁县**劳务派遣公司聘请10名越南籍工人到**镇砍树、种树的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韦某某到**镇**村**组***山、***山砍伐林地内的杂木的事实。
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采伐的两片林木树种均为麻栗树,共3642株,面积138.5亩,立木蓄积共计165.3999立方米。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19年7月26日14时12分到达案发现场***山进行勘查,记录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陆某某对其采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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