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6********,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陆某某向广南县**镇**村民委**组村民周某某、李某甲购买了位于该村“家门口”(小地名)、“老面房”(小地名)、“鸡场”(小地名)、“光坝坝”(小地名)等处的杉树。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工将杉树砍伐后欲出售。广南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在采伐现场及**小组活动室旁查获杉树原木,并依法扣押存放于广南**木业公司。经鉴定,被采伐杉木的林地面积为8.2亩,被砍伐林木蓄积为99.3328立方米,折合材积为59.59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杉木、伐桩(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杉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2020年10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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