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5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交诉[2020]2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8月6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民工到本村坡全屯“**”砍毁天然生态公益林,经河池市**公司检验鉴定,其砍毁的林地面积0.6公顷,树种为阔叶杂树,砍毁的林地位于金城江区长老乡**村**小班、**村**小班,林木立木总蓄积量32立方米,林木立木总出材量20立方米,其中被采伐的小株林木53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生权
检察官助理:覃晓岚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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