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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10月4日、10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D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附近“***”(地名),使用油锯将**镇中心小学种植在该处的巨尾桉树砍伐,并用三轮摩托车运至宜州区**木材加工厂贩卖,共获款1600元。同年10月9日7时许,陆某某再次到“***”盗伐林木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抓获。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鉴定,被盗伐的巨尾桉林木面积0.03公顷,株数为75株,蓄积量为2.6983立方米。案发后,被盗伐的巨尾桉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6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盗伐森林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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