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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购买位于隆安县南圩镇大同村花陆屯“叫河怀”岭的一片林木。同年4月25日,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持油锯到该林地砍伐林木;同年4月28日,陆某某雇请黄某某帮忙砍伐、雇请梁某甲等人帮忙集材,当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采伐地点是隆安县南圩镇大同村3林班3小班1作业小班,采伐面积为8.25亩,马尾松采伐蓄积量为32.971立方米、出材量为22.241立方米;因杂木不能分辨何种树木,也没有伐倒木,无法测算蓄积量和出材量。

另查明,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6月2日电话通知陆某某到案调查;次日,陆某某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4. 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林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5.现场涉案木材检量记录、现场勘验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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