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亨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新河二路19号美达印刷厂宿舍,盗走被害人吕某某的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约17000元)、一块苹果牌手机(价值约6000元)、一块星皇依波表(价值约3000元)、一个招财分水轮(价值约1600元)和现金2888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户籍材料等书证,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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