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5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9********,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文盲,无业,现住长丰县**镇**城**苑**栋**室(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陆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6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盗窃,于2020年8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因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兴隆路与康乐路交口,从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将一个U形铁盗走。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至长丰县双墩镇花园大道**制冷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堆放在门口的二台旧空调外机盗走。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雅徽苑S2***商铺沙县小吃店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堆放在门口的一袋大米盗走。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程某某至长丰县双墩镇花园大道**制冷店门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堆放在门口的二台旧空调内机时,程某某被张恩来、陶红娟现场抓获,陆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前进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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