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陆某某,小名阿陆,绰号一棍,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1988年因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从家中骑车路过武宁县住建局,发现该局后门未关,即从该局后门进入,在一楼大厅看见平面图上标注该局二、三、四楼均有财务室,随即回家拿来两根撬棍进入住建局二楼203财务室在进门靠窗位置办公桌的抽屉内窃取现金30元,随后又进入三楼306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在保险柜旁铁皮盒内窃取两条和天下、一条软中华香烟,接着到四楼418财务室内撬保险柜,但未撬开。随后陆某某逃离现场回家。其盜窃财物价值合计2680元。
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武宁县广仁医院被民警抓获。退出赃款2680元并赔偿换锁芯花费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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