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4********,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公路与**交叉路口旁的某出租屋(户籍地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里**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月**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医院**号楼**科**楼**床,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 Y66 32G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8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2、2017年9月2日14时许,陆某某到**医院**楼**楼**房**号病床床头柜上,盗走被害人戴某某的红米NOTE3 32G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689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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