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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4********,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公路与**交叉路口旁的某出租屋(户籍地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里**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月**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医院**号楼**科**楼**床,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 Y66 32G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8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2、2017年9月2日14时许,陆某某到**医院**楼**楼**房**号病床床头柜上,盗走被害人戴某某的红米NOTE3 32G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689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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